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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松,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缴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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