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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立、张杨飞盗窃案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张杨飞,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村**组,住**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立,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路**号**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遂宁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河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杨飞、乔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张杨飞联系被告人乔立称其上班的遂宁市君发超市书香美邸店夜间有大量现金,存在管理漏洞,张杨飞将超市存放钱的地点及进入超市库房的路线通过微信告诉乔立。2019年8月11日,张杨飞邀约乔立来到遂宁,两人在沁心网吧见面后,张杨飞将事先配好的超市生鲜送货通道门的钥匙扔在网吧外让乔立捡取。2019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乔立使用该钥匙进入超市内,用螺丝刀将放钱的柜子撬开,将柜子内现金盗走,共计盗得现金人民币220618.8元。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张杨飞在君发超市联福家园店被民挡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乔立在四川维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民警挡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盗现金已全部追回,并于2019年8月27日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杨飞、乔立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杨飞、乔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杨飞、乔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立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杨飞、乔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光荣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杨飞、乔立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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