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乔某诉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乔某
董尚荣(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
王杨
段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支公
董成军

原告:乔某,男。
委托代理人:董尚荣,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杨,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某某,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支公
司。
负责人:侯茂来,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成军,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乔某诉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民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成建军、人民陪审员刘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张勇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9月30日在耀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乔某委托代理人董尚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董成军,段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0日22时20分许,段某某驾驶陕B52270小型普通客车在耀州区永安北路学古路口20m处,由路东便道内驶入耀州区永安北路左转弯时与乔某驾驶陕BDE530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耀州区永安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二车发生碰撞,致乔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经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段某某驾驶车辆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车辆进入道路,应当在道路内正在进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乔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在没有交通道路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乔某受伤后,在耀州区人民医院住院30天经诊断为:1.右侧胫腓骨多处骨折2.高血压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26877.64元。2013年5月6日乔某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司法鉴定部门对自己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误工期限予以评定。2013年12月10日经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3)监鉴字第2512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1.被鉴定人乔某的伤残等级属十级2.被鉴定人乔某需择期行右侧胫腓骨多出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其费用约需人民币10000元;建议乔某的误工期限为7个月(包括内固定物取出的期限)。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段某某驾驶车辆致乔某受伤。根据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乔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且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并投有不计免赔率,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对于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和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均无异议,应作为定案依据。乔某向本院提供永宝建筑公司劳动合同、证明、工资表特种资格证、统筹办理登记用来证明乔某系永宝建筑公司职工在计算赔偿金时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根据有关规定,户籍登记在农村的赔偿权利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以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利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是可按城镇居民标准处理,故乔某符合以上规定,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对于乔某所请求的耀州区人民医院医疗费一张26877.64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乔某所请求的小丘镇西独村卫生室收据二张830元缺乏有关证据,不予支持。对乔某所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30元,保险公司无异议;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应依法予以支持,乔某所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应酌情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所确定的赔偿项目能够确定乔某应得到的赔偿为:医疗费26877.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天×30元/每天=900元、护理费30天×60元/每天=1800元、误工费1550元/每月×7个月=10850元、精神损害慰问金1000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20734元×20年×10%=41468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以上合计92995.6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66118元(含精神损害慰问金1000元)对超出交强险范围内26877.6元,由段某某按承担事故责任的70%计算,赔偿乔某18814.3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耀州支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替代赔偿乔某18814.32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耀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66118元(应扣除段某某已支付12000元);
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耀州支公司在
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替代赔偿乔某18814.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本案受理费2229元、鉴定费2400元、公告费600元由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段某某驾驶车辆致乔某受伤。根据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乔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且该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并投有不计免赔率,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对于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和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均无异议,应作为定案依据。乔某向本院提供永宝建筑公司劳动合同、证明、工资表特种资格证、统筹办理登记用来证明乔某系永宝建筑公司职工在计算赔偿金时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根据有关规定,户籍登记在农村的赔偿权利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以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赔偿权利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其在城镇的稳定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是可按城镇居民标准处理,故乔某符合以上规定,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对于乔某所请求的耀州区人民医院医疗费一张26877.64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乔某所请求的小丘镇西独村卫生室收据二张830元缺乏有关证据,不予支持。对乔某所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每日30元,保险公司无异议;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应依法予以支持,乔某所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应酌情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所确定的赔偿项目能够确定乔某应得到的赔偿为:医疗费26877.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天×30元/每天=900元、护理费30天×60元/每天=1800元、误工费1550元/每月×7个月=10850元、精神损害慰问金1000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20734元×20年×10%=41468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以上合计92995.6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66118元(含精神损害慰问金1000元)对超出交强险范围内26877.6元,由段某某按承担事故责任的70%计算,赔偿乔某18814.3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耀州支公司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替代赔偿乔某18814.32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耀州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66118元(应扣除段某某已支付12000元);
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耀州支公司在
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替代赔偿乔某18814.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本案受理费2229元、鉴定费2400元、公告费600元由段某某负担。

审判长:赵民武
审判员:成建军
审判员:刘建

书记员:张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