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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黄建荣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林森、周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建荣,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黄瑛,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申请人: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
  法定代表人:黄建荣,执行董事。
  因申请人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建荣、黄瑛、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20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仲裁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黄建荣、黄瑛、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43,481,786.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建荣、黄瑛、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43,481,786.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巍

书记员:邹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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