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九江石钟山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汪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欣,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杰,男。
被告:九江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时玮康。
原告九江石钟山豆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九江石钟山豆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九江石钟山豆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石钟山豆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九江石钟山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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