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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石钟山豆制品有限公司与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九江石钟山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汪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欣,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杰,男。
  被告:九江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时玮康。
  原告九江石钟山豆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农工商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九江石钟山豆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九江石钟山豆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石钟山豆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九江石钟山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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