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九江金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振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童纪良,浙江金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曹军,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富荣,执行董事。
原告九江金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九江金澜建材有限公司以本案已达成和解,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江金澜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金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金向群
书记员:胡睿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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