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永克,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翔,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永克、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梅娟
书记员:施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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