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桂英,女,199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华,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桂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3日立案,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新星
书记员: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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