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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邓仁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仁青,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仁青、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序华

书记员:施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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