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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钟逸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逸荣,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逸荣、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俞海苓

书记员:陈璐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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