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道安,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塘市。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道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道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涉案三商标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亦有很大的生产规模。被告周道安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购物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中销售侵害涉案三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周道安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第XXXXXXX号“九牧王”文字商标注册于2001年2月,第XXXXXXX号“JOEONE”文字商标注册于2010年12月,第XXXXXXX号图形商标注册于2011年9月。涉案三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服装、鞋等,并在服装商品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原告系涉案三商标注册权利人。2014年、2015年,原告在服装类产品的营业收入为每年20亿余元,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为每年6千万余元。
被告于“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上开设的店铺“千依百汇服装店”中出售的品名为“九牧王男士休闲裤爸爸装男裤大码中腰直筒宽松百搭高档男士长裤子”的裤子,在其网络介绍与实物中,多处使用了与涉案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被控侵权商品已销售数量360件,拼单价128元。泉州市海峡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XXX号公证书。
另查明,“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其当庭出示的平台数据显示,“千依百汇服装店”开设于2018年2月28日,被控侵权商品已于2018年7月24日下架。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资料、2014-2015年《审计报告》、(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XXX号公证书及实物,以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被控侵权商品下架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使用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控侵权商品多处使用与涉案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使用商品范围相同,可以认定属于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侵犯了涉案三商标专用权。被告作为销售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其销售行为主观上无过错,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金额,鉴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涉案商标同类型许可的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对于维权开支,原告虽未举证,但确已聘请律师并作了证据保全公证,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道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商标注册证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周道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3元,被告周道安负担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王霞萍
书记员:王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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