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习文霞,女,1953年12月16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狄民,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奎,上海市海之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钢,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陈少华,男,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习文霞与被告陈钢、陈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习文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陈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陈钢支付原告借款利息40,000元;三、被告陈钢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按月息2%,从2017年3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四、被告陈钢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0元;五、被告陈少华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告陈少华辩称:其十年前来沪打工,认识案外人季某。季某将其哥哥季斌位于本市建中路461弄4幢1号302室的房屋借用陈少华名字买房,从银行获取贷款700,000元。此后,建中路房屋一直在被告陈少华名下。2017年1月中旬,季某称建中路房屋要转给陈钢,让陈少华与陈钢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2,300,000元。季某称,建中路房屋目前还欠银行贷款约600,000元,其本人还欠被告陈少华300,000元,需要过桥资金,并称过桥资金可以多借点。后陈钢向习文霞和刘苏飞借款共计1,800,000元,季某让被告陈少华为该借款做担保。之后,过桥资金可能被陈钢或者季某拿走而并未用于清偿建中路房屋的银行贷款,导致房屋未能顺利过户,银行贷款也未能发放。2017年2月,习文霞和刘苏飞还曾将1,800,000元的借款虚增至2,300,000元,后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2018年9月,被告陈少华和季某失去联系。被告陈少华曾听陈钢讲,所借款项均已交给季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审理中查明,在本案合同订立中,有关人员涉嫌诈骗行为,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习文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 念
书记员:宋裕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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