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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习某(又名高刚),村民。2008年5月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5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鹏虎、张学清,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08)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习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习某及其辩护人周鹏虎、张学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习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习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习某系犯罪未遂,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依法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08年11月30日止),并处罚金203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彭晓梅

书记员: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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