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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香门地(上海)美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隆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书香门地(上海)美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卜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锋,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孟林,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隆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男。
  原告书香门地(上海)美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锋,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结算款415,180.84元及质保金229,495.7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上述费用的违约金(以415,180.8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9,495.7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
  被告辩称,对原告主张的结算款、质保金及相应违约金均无异议,被告因周转原因暂无力支付,目前正积极筹措以履行相应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4日,原告【原名书香门地(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惠南M03-01地块精装项目木地板采购及铺装合同》,由原告承接惠南M03-01地块住宅XXX-XXX号楼实木复合地板采购和铺装工程,并对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约定。经双方确认,审核后的结算造价为4,589,914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3,945,237.46元,尚余结算款415,180.84元及质保金229,495.70元未付。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惠南M03-01地块精装项目木地板采购及铺装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工程质保金返还确认单、发票、支付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拖欠部分货款未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的责任,原告之诉请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且被告对原告的各项主张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隆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书香门地(上海)美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结算款415,180.84元及质保金229,495.70元;
  二、被告上海隆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书香门地(上海)美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15,180.8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9,495.7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82元,减半收取5,491元,保全申请费4111元,合计诉讼费9,602元,由被告上海隆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晓莉

书记员:张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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