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的朋友到超市买到一盒过期的加多宝,他咨询我超市要赔多少钱?我问他能不能算了,反正也没有什么损失,到法院打官司挺麻烦的。他坚持要找超市赔偿,那么他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首先看下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安全解释》第6条规定“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超市出售过期食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再看法院的类似案例,2018年10月22日,李某在某购物广场购买“呛面馒头”一袋,该商品外包装载明该食品保质期至2018年10月20日。购买后发现该食品为过期食品。李某认为该购物广场的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给予原告赔偿金1000元。
法院判决: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为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发票、照片、商品实物,原告证据已经形成锁链,作为消费者其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现案涉商品出售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应当认定某购物广场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原告主张赔偿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判决某购物广场退还李某货款并支付李某赔偿金1000元。
由此可见,对于过期食品,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我们也提醒超市,一定要清理过期食品,保证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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