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西藏正科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3楼1322室。
法定代表人:郭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磊曜微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磊曜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青洋北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沈歆煜。
原告西藏正科芯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磊曜微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7970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磊曜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45,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理中,被告于2018年11月9日更名为现名称磊曜微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磊曜微电子(常州)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磊曜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45,85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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