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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开发商宣传广告中作出的承诺没有兑现,是否构成违约?

2024-05-13 合同律师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上所作的承诺,原则上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买房人向自己发出购房的意思表示。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很难就此追究开发商的相应责任。
但如果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当视为要约。此时,如果开发商未依照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承诺履约,应当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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