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一部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买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52********,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周口市川汇区**街**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取保候审。
方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11973********,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周口市川汇区**街**号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买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间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4月,周口市川汇区永丰路(原光明路)**村村民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栾某甲、代某甲五家的6.59亩自留地被村委会以每亩每年1200元的价格租赁给王某丙,租期10年。2012年4月份租赁协议到期后,代某甲等人不同意再将此处的土地租赁给王某丙,王某丙就在这6.59亩自留地外面盖起了围墙,后代某甲等人把王某丙盖起来的围墙扒了几个洞。2016年4月1日,安某甲(已判刑)通过贾某甲(已判刑)纠集数十名社会青年帮助王某丙征地,贾某甲(已判刑)、张某甲(已判刑)、郭某甲(已判刑)、安某甲(已判刑)、张某乙(已判刑)、郑某乙(已判刑)、王某丁(已判刑)、龚某甲(已判刑)、宋某甲(已判刑)、王某戊(已判刑)、张某乙、于某甲、于某乙、许某甲、王某己、艾某甲等二十余人通过围堵、起哄的方式在现场聚众造势,且雇请娄某甲(已另案起诉)、被告人买某某、方某某等回族妇女对**村村民80多岁的代某甲及王某庚、王某辛进行侮辱殴打,致使永丰路交通拥堵,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买某某、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壬、殷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庚、王某辛、代某甲等人的陈述;
4.同案犯娄某甲、贾某甲、张某甲等人的供述;
5.被告人买某某、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买某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某某、方某某随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买某某、方某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口市川汇区法院
检察员:赵昌锋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买某某、方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38******)。
2.侦查卷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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