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东辉,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宗岭,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婉璐,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东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东辉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东辉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东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于东辉已预缴),由原告于东辉负担。
审判员:苏光华
书记员:李忆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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