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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丽君与上海纳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于丽君,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路XXX号XXX幢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雨庭,上海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纳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健,经理。
  第三人:陈健,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
  上述被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逸飞,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华,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丽君与被告上海纳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龙宝

书记员:孙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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