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恋,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虹,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苏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被告苏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 欢
书记员:姚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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