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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上海张某某生态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俊,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张某某生态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辉,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华青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秀路XXX号XXX幢XXX区。
  法定代表人:陈忠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家,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群,上海柏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上海张某某生态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华青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朱靖阳

书记员:甄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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