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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畜牧局繁育站职员,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告:钟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和平社区58委。负责人:李慧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宝石,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衣物损坏修补费260元、车辆维修费1560元,共计1820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9日9时40分,被告钟某某驾驶黑D×××××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在佳木斯市红旗街西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郊区教育小区路口处驶入主路时,与原告于某某驾驶的在主路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黑D×××××号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及乘车人王俊刚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到佳木斯市二二四医院住院治疗8天。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右肘及右膝软组织挫伤伴右膝部皮肤擦伤。本起交通事故经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作出佳公交认字【2016】第021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钟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钟某某辩称,其系黑D×××××车辆的车主,其驾驶该车与原告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其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因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投保了全险,为此,事故产生的赔偿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辩称,被告钟某某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9日9时40分,被告钟某某驾驶其所有的黑D×××××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在佳木斯市红旗街西侧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郊区教育小区路口处驶入主路时,与原告于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黑D×××××号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于某某及乘坐二轮摩托车的王俊刚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10月21日,交警部门作出佳公交认字【2016】第021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钟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俊刚此事故无责任。原告曾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被告,诉讼过程中原告于某某撤回衣物损坏修补费260元、车辆维修费1560元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作出(2017)黑080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于某某损失5178.28元;二、驳回原告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另查,被告钟某某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被告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战宝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钟某某与原告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及原告受伤的事实清楚,予以认定。因本案被告钟某某肇事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应先在保险的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非保险赔偿范围的其他损失由钟某某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于某某的经济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具体核定如下:关于原告请求的摩托车损失1560元、衣物损失260元,根据原告于某某提供2017年3月24日修理的收据及2016年11月12日的维修收据,本院结合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两车有损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车辆、衣物受损事实,故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于某某损失18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玺良

书记员:马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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