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一帆,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原告于孔某与被告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自立与被告徐某某的(2019)黑1222民初41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黑1222民初41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王岩
书记员: 汤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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