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璐,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钱彩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昌邑市。
原告于某诉被告王某莉、王某某、钱彩华、朱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文娟
书记员:杨 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