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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与王某莉、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璐,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钱彩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朱罡,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昌邑市。
  原告于某诉被告王某莉、王某某、钱彩华、朱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文娟

书记员:杨  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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