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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怀梅、吴银华与陈玉庆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于怀梅,女,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吴银华,男,1965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学敏,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云,上海申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玉庆,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平,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超,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怀梅、吴银华与被告陈玉庆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怀梅、吴银华未按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且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于怀梅、吴银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晨辰

书记员:金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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