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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慧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于慧敏,女,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今日房地产企划营销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周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宗元,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靓莹,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昌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环城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黄云,董事长。
  原告于慧敏与被告上海西部企业(集团)今日房地产企划营销中心、第三人上海昌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慧敏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慧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按人民币40元收取,由原告于慧敏负担(原告于慧敏已预付)。
  
  
  

审判员:严建华

书记员:但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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