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放,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翀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志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水,男。
被告:上海掌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士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男。
原告于放与被告上海翀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翀融公司)、上海掌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掌效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在本案中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翀融公司支付转让费人民币36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被告翀融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以3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6日起计算到实际支付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被告掌效公司与被告翀融公司就上述支付转让费360万元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被告翀融公司通过被告掌效公司向原告发出收购原告名下的“中国医疗设备门户”关键词及名下现有资源(包括原告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等)的收购要约。经过原告(甲方)与被告翀融公司(乙方)、掌效公司(丙方)共同协商,三方在2017年9月22日签订《“中国医疗设备门户”转让暨中介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就转让标的、费用、三方的违约责任和诉讼管辖法院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翀融公司、掌效公司提供了收款账号,并向被告掌效公司支付账号登记费5000元,但两被告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认为,两被告己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原告经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掌效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转让的标的中不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因此,本案不属于涉计算机软件案件。2.涉案合同约定的管辖地为原告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掌效公司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于放辩称,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案。
被告翀融公司同意掌效公司的上述管辖权异议。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就被告掌效公司的上述管辖权异议,召开了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各方当事人确认如下事实:一、涉案合同第一条标的中约定的“‘中国医疗设备门户关键词’及名下现有配套资源”,仅包括:1.域名“中国医疗设备门户.网址”;2.信息名址“中国医疗设备门户”;3.国际域名“中国医疗设备门户.tm”;4.国际域名zgylsbmh.tm;5.域名“中国医疗设备门户.手机”。二、涉案合同第七条管辖约定,三方如果发生争议的,由甲方(于放)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原告于放的户口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本案中,根据原告的诉讼主张以及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所确认的事实,本案属于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不属于本院一审案件的受理范围,根据涉案合同第七条“三方如果发生争议的,由甲方(于放)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以及原告于放的户口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的事实,本案应当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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