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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旺与于旺、邱志民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审原告:于旺,男,1973年5月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萨仁齐木格,上海捷铭率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邱志民,男,1953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审被告:陈安妹,女,1952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邱国光,男,1961年3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审被告:马婷,女,197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审原告于旺诉原审被告邱志民、陈安妹、邱国光、马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沪0115民初290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7)沪0115民初290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王爱珍

书记员:冯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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