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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旺与张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于旺,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萨仁齐木格,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明海,男,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于旺与被告张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旺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于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旺负担。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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