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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旺与陈雯婷、王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于旺,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萨仁齐木格,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雯婷,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王德明,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于旺与被告陈雯婷、被告王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于旺负担。
  
  

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张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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