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旺,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萨仁齐木格,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雯婷,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王德明,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原告于旺与被告陈雯婷、被告王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于旺负担。
审判员:刘海根
书记员:张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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