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术和,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于清(系原告女儿),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鲁班镇太林长寨村一组042号,现住上海市杨浦区国和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华,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娄炳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阿根,上海市珠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术和与被告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刘 燕
书记员:鲁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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