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30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4222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庄**号,现住合肥市瑶海区**路**栋2605。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7月20日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小型轿车,沿本市上海路自南向北行驶,22时50分行驶至南淝河上跨桥被执勤交警查获。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3mg/100ml。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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