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于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5********,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人,群众,住临沂市罗庄区**村。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临沂市罗庄区南外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山路路口东10米路段时,与由南向北过路的被害人尹某某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车相撞,造成尹某某受重伤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鲁某某的证言;书证;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等。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19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1525300****)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