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83********,汉族,大学本科,现住大连市经济开发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9时35分许,于某某驾驶辽B****3号小型轿车沿普区鹤大线由西各东行驶至该线1619km+225m处,车辆撞道南侧路旁树木及反光标识,致车辆、树木及反光标识损坏,车内乘车人万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万某某无责任。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系大失血死亡。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送伤者去医院救治,后又返回现场等候处理,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同被害人万某某近亲属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为其母亲,已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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