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镇**村**号,现住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6时40分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门前,被告人于某某驾驶辽A****N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甲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行人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认定,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12月26日,沈阳市交通警察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民警在事故现场将被告人于某某带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刘某甲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煜
检察官助理:刘维玮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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