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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危险驾驶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于孟传)(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莘县**镇**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天桥区滨河南路行驶至路桥驾校东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于某某采取血样,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1±6.3mg/100ml。

2020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于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检验报告、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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