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陈远平,承德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9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我院办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0日23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冀H83***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西口时被承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承德市公安局局民警在处理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有饮酒驾驶嫌疑。随即将其带至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17mg/100ml。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具有以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2)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较小,且未发生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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