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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于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承德市隆化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承德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远平,承德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9日,承德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我院办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0日23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冀H83***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西口时被承德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承德市公安局局民警在处理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有饮酒驾驶嫌疑。随即将其带至承德市第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17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具有以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2)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处罚;(3)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较小,且未发生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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