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于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2]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另查明,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属性鉴定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痕迹鉴定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情况,案发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在道路上严重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2年9月1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程程

书记员: 陆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