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31985********,汉族,初中文化,**保险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镇**村**屯**号,现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甲与妻子于某乙居住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房间。二人常年感情不和,经常因琐事打架。2019年3月24日19时许,二人因家中物品丢失,又发生口角,于某甲将于某乙殴打。于某乙遂拨打湾里派出所报案电话求助。23时许,湾里派出所接到报案电话,随即由民警刘某某带领巡防队员王某某、温某某赶到于某乙家中出警。在民警处置警情过程中,于某甲突然打了于某乙一拳,踹了一脚。并且要继续对倒在地上的于某乙实施殴打。出警民警当即对于某甲的行为进行制止,于某甲见不能继续殴打于某乙,心里生气,转身打了王某某的左侧面部一拳,接着用手抓挠王某某的面部,导致王某某的面部大面积抓伤、头晕。于某甲随即被控制,并被传唤至湾里派出所。经鉴定,王某某伤情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接处警信息登记表、伤情照片及病历、民警刘某某情况说明、关于王某某系巡防人员的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记录、入所检查表;
2.证人于某乙、温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被害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使用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被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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