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起诉书_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公安局平旺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小区**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7月15日由平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9月23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同检二部交诉[2020]70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抓获地、居住地、犯罪地均在本院辖区,于9月25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6月以来,被告人于某某多次代吸毒人员刘某某从居住在大同市云冈区**村涉嫌贩卖毒品的另案嫌疑人韩某某处购买毒品,并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村的自建房内吸食毒品,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自己驾驶的晋B****Y面包车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另案嫌疑人供述;吸毒人员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网上比对记录、常住人口信息;监视居住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且能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案件事实。被告人也对犯罪事实予以承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国家禁绝毒品的法律、法令,容留他人在自己掌控的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传唤后及时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峰

                                    检察官助理:王莹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起诉书壹拾捌份。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于志强,男,1994年3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940303185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大同市公安局平旺派出所,住大同市云冈区天沐小区60-4-502号,无固定职业。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6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7月15日由平城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城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9月23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同检二部交诉[2020]70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以被告人于志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抓获地、居住地、犯罪地均在本院辖区,于9月25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6月以来,被告人于志强多次代吸毒人员刘红雨从居住在大同市云冈区王家园村涉嫌贩卖毒品的另案嫌疑人韩静湃处购买毒品,并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刘红雨在其姥姥所有的位于王家园村的自建房内吸食毒品,两次容留吸毒人员刘红雨在自己驾驶的晋B2580Y面包车内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另案嫌疑人供述;吸毒人员刘红雨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网上比对记录、常住人口信息;监视居住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且能互相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案件事实。被告人也对犯罪事实予以承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志强违反国家禁绝毒品的法律、法令,容留他人在自己掌控的场所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传唤后及时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峰

检察官助理:王莹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起诉书壹拾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