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户籍地址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明知石某某通过手机“**聊”软件开设赌场,在赌博群中帮忙管理,仍将自己注册的多个闲聊号和微信号供石某某使用,并帮助石某某对37200元的房费进行转账。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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