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Z8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村**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增鑫,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高新灵,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于某某驾驶皖******号奇瑞牌小型轿车,14时0分许,由南向北沿202省道行驶至202省道涡阳县109KM+50M路段(涡北街道凡桥村)处,因驶入逆向,与田大全驾驶浙******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于某某、田大全、张侠、位春兰四人受伤和于计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于某某主动到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于某某和被害人于计田的近亲属张侠等人达成刑事和解,除保险赔偿外赔偿郑玉三等人三十万元,张侠等人对于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与被害人于计田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征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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