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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汉族,小学,农民,现住吉林省**市**乡**村**屯**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5月21日,被不起诉于某某伙同胡某某(已不起诉)违法狩猎法规,在**市**乡**村**屯**社胡某某家的园子里,使用禁用的捕猎工具粘网捕猎野生鸟,捕获普通朱雀、树麻雀、红尾伯劳等野生鸟14只。

本院认为于某某违法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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