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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涧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031973********,无业,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洛阳市西工区**********室,现住洛阳市西工区****号。 2002年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0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6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因发现漏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2017年9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06月28日因吸食毒品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09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汝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于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武汉南路南华裕景城小区,将段某某停放在该小区10号楼2单元地下车库内的白色雅马哈牌助力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1967元。

2019年9月16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名苑小区3号楼4单元门口西侧10米处内,将万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灰色金城铃木踏板助力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被盗时2500元。2019年11月8日该车被查获,同年11月14日被发还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吸毒人员详情、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被害人段某某、万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小丽

2020年56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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