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于某某以帮被害人宋某某租赁汝州市广育路一门面房和支付定金为由,骗取宋某某1万元,为进一步争取宋某某信任,于某某伪造该门面房的租赁合同,后又以向房东送礼等为由骗取宋某某30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延斌
检察官助理:侯晓欢
(院印)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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