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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赌博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于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3198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住承德市双桥区**山庄**,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3月份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于某某电话联系衡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山庄**号楼**室以打麻将的形式赌博,于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伍万元(50,000.00元)。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信息等书证;2.证人周金荣等人证言;3.被告人于某某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五万元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剑

检察官助理:张艳慧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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