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622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0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区**镇**村**号。2013年6月5日因犯抢夺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于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镇**KTV员工宿舍,盗得被害人高某某信用卡一张(卡号6226*************)。2019年8月25日至同年9月3日期间,被告人于某某使用上述盗得的信用卡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网吧消费人民币2548元(以下币种同)。
2.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于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大道**号**公寓,盗得被害人陶某某的一辆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77元。
2019年10月21日23时许,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网吧抓获被告人于某某,当场起获被盗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陶某某。
综上,被告人于某某共实施盗窃2次,盗窃数额共计48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高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洁祯
2020年4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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