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汝州市**镇**村*组,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于某甲在汝州市**镇**村自己家中饮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豫DA5***号轻型栏板货车到米庙镇***村一商贸公司应聘司机,20时30分许在返回途中行驶至汝州市米庙镇米郭路**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平公物鉴(理化)字【2020】990602号检验意见: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4.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蒲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淡亚锋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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