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19〕16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街**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飞,辽宁健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怀疑其楼上邻居于某甲与其丈夫有暧昧关系,便找于某甲小姑子贾某某,让其劝说。2018年11月18日19时许,贾某某与于某甲、于某甲儿媳于某乙一同来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某某人家小区492号3-2王某某家中进行解释二人并无暧昧关系,王某某对于某甲辱骂随后二人相互厮打,厮打中造成王某某右小臂骨折。经鉴定:王某某右上肢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形成,损伤致右尺骨粉碎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19年6月12日,于某甲经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6月21日,于某甲家属赔偿王某某各项费用六万元,王某某表示愿意和解,要求对于某甲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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